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全国殡葬事业
单位先进职工短期休养的通知
([1987]民办字95号 1987年6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殡葬职工的关怀,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今年部里决定继续组织殡葬事业单位先进职工休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休养的人员:按照分配的名额(见附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行安排殡葬事业单位先进职工参加。
二、休养采取分区组织的办法。委托天津市民政局组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八省(市、区)共十八位同志休养;委托福建省民政厅组织上海、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山东七省(市)共十六位同志休养;委托广东省民政厅组织广东、广西、湖北、湖南、河南五省(区)共九位同志休养;委托云南省民政厅组织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八省(区)共十位同志休养。
三、休养人员在休养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活动费由民政部负担,按每人平均410元的标准拨给组织休养的四省(市)民政厅(局)包干使用。另外拨给每个组织休养的民政厅(局)两位工作人员的补助开支。休养人员来往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