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进程,并在法规制度建设、政策引导、宏观调控、服务协调、督促检查和先进示范等方面发挥好积极作用,促进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快速发展。
附件三:
青岛市民政局、教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公安局、房管局关于解决孤儿问题的若干意见
(青民福[2000]3号 2000年1月10日)
各市、区民政局、教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公安局、房管局:
近几年来,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及社会各界的热心扶持下,我市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从全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散居于社会的孤儿的情况看,他们在生活、学习、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由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孤残儿童也面临诸如患病救治、成年后安置等问题。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孤残儿童福利事业。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市儿童福利事业面临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孤儿的认证问题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市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经户口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
(一)办理《孤儿证》,需提交下列证件: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二)儿童福利院的孤儿办理孤儿证须出具入院时的原始证明材料。
(三)持证孤儿年满十八周岁或被依法收养后,由所在区(市)民政局负责收回《孤儿证》,并上交市民政局。
二、关于孤儿的生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