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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定假肢与矫型器制作师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关于认定假肢与矫型器制作师
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福函[1997]208号 1997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38号),增强执业资格考试的权威性与科学性,保证执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民政部决定在明年全国执业资格考试前一次性认定一批执业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以下简称执业制作师)。经认定的执业制作师,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执业资格证书,同时获取在首次全国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中担任评判人员的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从事假肢或矫形器装配工作的国有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认定条件(以下认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具有医学或理工科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已取得国际一级矫形制作师资格;
  (三)具有从事假肢或矫形器装配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临床经历;
  (四)具有在国内外假肢或矫形器装配及培训机构累计16周以上的培训经历。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填写《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认定评审表》(附后)一式两份并提供学历证明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证明文件,经所在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司;
  (二)社会福利司会同人事教育司对申报人员进行假肢与矫形器制作管理及法规方面的知识考核和资格审核,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民政部审定;
  (三)经民政部审定后,将合格人员报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四、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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