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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收支、
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发[1980]33号 1980年2月1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各地区财政收支包干的基数,收入上缴和留用的比例,以及受补助地区的固定补助数额,已在最近全国计划会议讨论确定。现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它不仅涉及到财政收支结构、财权划分和财力分配的调整和改进,而且也涉及到计划、基建、物资、企业、事业等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改进。认真搞好这次改革工作,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教育干部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条条”与“块块”的关系。要结合这次改革,相应地调整和改进经济管理方面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使各方面的工作紧紧跟上去。在实行新的财政体制过程中,要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把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工作做得更好。

  附:

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从1980年起,国家对省、市、自治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基本原则是: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确保中央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作到权责结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一、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
  收入: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其他收入,归中央财政,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所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地方其他收入,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经国务院批准,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归中央财政,20%归地方财政。工商税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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