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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支出: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国防战备费,对外援助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以及中央级的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农林、水利、气象等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等,归中央财政支出;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中央代建项目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城市维护费,人防经费,城镇人口下乡经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等,归地方财政支出。
  少数专项财政支出,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由中央专案拨款,不列入地方财政包干范围。
  二、地方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按照上述划分收支的范围,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计执行数为基础,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凡是地方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多余部分按一定的比例上缴;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不足部分从工商税中按一定的比例留给地方,作为调剂收入;有些地区,工商税全部留给地方,收入仍然小于支出的,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确定以后,原则上5年不变,地方多收了可以多支出。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以后,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新投产的大型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或者开征新的税种,对中央和地方收支影响较大时,应当相应地调整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或者由中央同地方单独结算。根据中央的决定而采取的其他经济措施,包括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调整税率和减免税,除另有规定者外,都不再调整比例和补助数额。地方遇有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时,由中央酌情帮助。
  三、对于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老革命根据地和经济基础比较差的地区,为了帮助他们加快发展生产,中央财政根据国家财力的可能,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此项资金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应当逐步达到2%,并由财政部掌握分配,实行专案拨款,有重点地使用。
  四、民族自治区仍然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管理体制,保留原来对民族自治地区财政所作的某些特殊规定。但是,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的补助数额,由1年一定改为一定5年不变,实行包干的办法。5年内收入增长的部分,全部留给地方。同时,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生产建设和文化教育事业的需要,中央对民族自治区的补助数额每年递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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