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的决定
(民计函[1996]130号 1996年6月17日)
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和促进廉政建设的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对部属司(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经济实体(公司)目前存在的管理混乱、资本金缺位、亏损严重,以及隐瞒真实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私设“小金库”,非法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问题,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整顿,并责成由部计划财务司牵头,部人事教育司和社团管理司配合搞好这次清理整顿。现将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的第一批清理整顿的部属司(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经济实体(公司)清理整顿清单(附后)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清理整顿经济实体(公司)列入1996年度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
凡是拥有经济实体(公司)的部属司(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第一把手都要亲自挂帅,把清理整顿本单位所属经济实体(公司)工作作为一项反腐倡廉的政治任务来抓,一抓到底,不走过场,不打埋伏,不重不漏。要在1996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本单位所属经济实体(公司)的清理整顿任务。
经济实体(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经济实体(公司)的主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主管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主管单位写出清理整顿的书面报告,并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统一报送部计划财务司审核。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
凡是拥有经济实体(公司)的主管单位,在这次清理整顿中,无论是确定为撤销、合并、脱钩的,还是属于暂时保留的,均应进行清理整顿。其原则是:部机关各司局一律不许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公司);社会团体创办的经济实体(公司)原则上应予撤销或脱钩;事业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公司),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三、清理整顿工作程序
(一)凡确定为撤销的经济实体(公司),属于主管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由主管单位聘请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对其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并报告投资损益情况,清理后有剩余的资金和财产的,应全部收回;发生的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需要核销的,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报部计划财务司审批,数额较大的由计划财务司报部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