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预算外
资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厅办函[1997]119号 1997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最近,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联合发出了《关于继续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财监字[1997]2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1997年继续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并将民政系统列入重点清理检查对象。为加强民政系统对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96)29号文件和五部委《通知》精神,现对1997年民政系统继续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当前开展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纪检委八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精神,为整顿经济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按照《通知》要求进行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工作。
二、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民政系统清理检查的重点抽查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工作,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批准项目和标准执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要主动做好同财政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认真反映民政部门在资金筹集、运用及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接受监督检查。
三、各地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财务规章制度。要按照重点抽查与整章建制相结合,标本兼治,逐级落实的原则,针对1996年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上的不足,认真做好预算外资金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建章建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