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核定民政学校、休养院
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编制定员的通知
([1989]民人字第46号 1989年5月12日)
各民政学校、休养院:
为加强对我部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核定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事业编制的精神,决定对部属民政学校、休养院的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编制定员进行核定。总的要求是,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机构设置
民政学校和休养院实行校(院)、科两级行政管理体制。中层机构的设置,按照精简、高效、减少层次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的规模、任务和发展的需要确定,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
为便于管理,各民政学校中层机构的名称尽量统一;行政系统的机构最多设七个,一般为:校长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人保科、财务科、总务科、膳食科。党委系统设党委(总支部)办公室。共青团、工会工作视需要可在党委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但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
二、领导职数
民政学校行政领导职数,暂定为正职一人、副职二人;专职党委(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一人。
休养院行政领导职数,暂定为正、副各一人。
科室领导职数,一般设正、副职各一人;人数少的科室,设正职或副职一人;个别人数多,又确属工作需要的设正职一人,副职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