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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
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民人发[1994]26号 1994年8月17日)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1994年8月5日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

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办[1993]61号)精神,结合民政部工作实际,制定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中共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职责
  1.检查部机关及民政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并对其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2.检查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以及民政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3.协助部党组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纠正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部机关及民政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受理部机关及民政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5.完成中共中央纪委和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察部驻民政部监察局职责
  1.对部机关及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国务院决议、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民政部直属单位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部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
  4.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5.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6.对司(局)级以下干部的违纪案件在作出结论后,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或按有关规定直接给予政纪处分。
  7.对部机关政纪、政风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领导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政纪教育。
  8.完成监察部和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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