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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二、领导体制和内设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受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政部党组双重领导,其业务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个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的体制。民政部直属机关纪委与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负责部机关纪委的日常工作。
  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下设两个室:
  (一)办公室:负责案件审理;收集、综合、研究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负责纪检监察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主办《民政部纪检监察信息》;协助部人事部门做好直属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选配工作,承担民政系统纪检监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部直属机关纪委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人事工作、文书档案管理、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
  (二)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其领导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党组关于民政工作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和其他重要、复杂案件的核实、调查工作,做好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和案件管理工作;督促、协助和指导有关部门查处处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工作;负责处理涉及党纪、政纪的来信来访,受理涉及民政部门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有重点地进行执法监察工作;对民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督促检查系统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民政部有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负责纠风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由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核批行政编制8人,单独列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住房、离退休安置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设纪检组长1名(副部长级),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局局长1名,监察局副局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和处级纪律检察员、监察员。  
  上述干部的配备、任免和管理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中纪发[198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民政部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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