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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切实
做好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厅办发[1998]2号 1998年6月9日)


各司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4号)的精神,在机构改革中有领导、有秩序地做好我部机构变动司局、单位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部领导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在此次机构、人员变动过程中,各司(局)、处(室)所使用的物资、设备等国有资产,不随原使用单位或人员的变动而变更。
  二、在此次机构、人员变动过程中,现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对象和数量以这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的结果为依据。
  三、在机构变动中,被合并、调整的司(局)、处(室)所使用的资产先暂存于原司(局)、处(室),妥善保管,并办理核实、移交等手续,交由合并后的司(局)暂管,待各内设机构及其领导班子正式确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正式认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司现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清理造册后由该司原地封存,妥为保管。
  四、由部机关分流到部属企事业单位或有关社团的人员,其原使用的物资、设备不得从原单位携带到企事业单位或社团,分流以后所需物资、设备的使用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或由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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