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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审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
系统审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办函[1995]238号 1995年9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民政系统审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民政系统审计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民政系统审计工作会议于1995年7月11日至13日在贵阳市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的审计机构负责人及部分民政厅领导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民政部审计局局长赵有长主持,部主管审计工作的范宝俊副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贵州、云南、徐州、天津、重庆、广东等6个省市的代表作了大会发言。
  会议对部里提出的认真贯彻《审计法》,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基本达成共识。
  会议要求,各地要巩固已有审计成果,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树立目标  
  民政系统审计工作的总目标是:在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体系前提下,实行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使审计工作继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发挥查错防弊,改进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提高效益的重要作用。
  具体是:完善适合民政系统实际情况和自我约束的审计体系,建立和健全审计机构,建设一支与任务相适应的民政审计队伍,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选配具有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严格监督民政部门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及其他财务经济活动,加强管理,勤俭办事业,合理有效地利用国有资产。查处挤占挪用、贪污私分、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以保证各项民政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确实保障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更好地为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二、明确任务
  1.继续认真学习和贯彻《审计法》。民政系统的各级审计人员要深入学习《审计法》和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内审规定等法规,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其中各项规定,联系实际,指导审计工作,并以《审计法》规范民政系统审计人员审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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