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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审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③各级民政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凡资产或年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附属单位在三个以上的,应设立内审机构,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员;其余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单位资产或资金收入不足30万元,又无附属单位的可设兼职内审人员。
  ④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参照企事业单位建立内审制度。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学习和掌握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勤政廉洁,把民政系统审计人员培养成为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的经济监督队伍。
  民政部门对审计工作先进典型应及时加以表彰和通报。部审计局将适时组织评选表彰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同志。
  同时,要加速审计队伍的年轻化,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年轻审计人员。
  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办事程序。部审计局准备在审计署关于内审工作的规定发布后,即着手修订民政系统内审实施细则。各地审计机构可提出本地区所属单位设置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确定内审范围、建立配套制度的具体意见报领导审批施行。同时,部审计局还准备着手制定适应民政系统实际的审计标准、技术方法、工作程序等制度,供各地施行,做到照章办事,规范管理。  
  4.抓紧微机在民政审计工作中的开发应用。部审计局将与部信息中心一起,尽快培训审计人员学会操作使用计算机和软件应用,今年将培训第一批省级审计机构的人员,尔后逐步展开。同时,准备首先在系统的审计统计报表实行双轨制方法编报,尽快编制出报表软件,供各地编报1995年报表时使用。再向有条件的地方,推广配置审计规范工作软件,利用微机进行审计资料处理和归档工作。凡是已经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地方,可试验应用审计电算化会计账目软件。
  5.落实审计工作经费。各地民政部门财务机构应把审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事业费预算。对新建立机构,应给予一定的开办费,以尽快使其创造条件,开展工作。
  6.把审计工作纳入整个民政工作轨道。各单位都应把审计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要点中,应对审计工作提出要求和任务,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建立上级对下级的巡视检查制度。上级审计机构应考察了解下级工作情况,审计工作业绩,并要组织交流和表彰;组织审计调查和理论研讨,加强信息交流;了解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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