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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
 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 国土[建]字第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项目用地的依法报批,实行用地审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和地籍等各业务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规程》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一、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资料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统计的依据。要做好业务衔接,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成果上报前,需经当地地籍管理业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确保项目用地界址点与相邻宗地的地籍资料相协调,并使用地范围、界址、地类面积等能满足变更调查的需要。
  三、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地籍管理业务机构依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的图件、数据资料及时做好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年度统计等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本《规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工作性质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系指对采用征用、划拨、使用等方式提供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实地划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桩位置、标定用地界线、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以供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测绘技术工作。
  1.3 法律效力
  勘测定界成果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该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1.4 承担机构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由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承担。
  1.5 已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在接受用地单位的勘测定界委托后,即可开展工作。用地单位未能及时委托勘测单位的,可由有权批准该项用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委托。
  1.6 工作程序
  接受委托--查阅有关文件及图件--现场踏勘--实地放样--界址测量--面积量算--编绘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编绘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图--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检查验收--提交资料。
  1.7 图纸的要求
  勘测定界工作须利用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地籍图或地形图。
  大型工程、线形工程,可利用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
  利用地形图应事先补充权属调查。
  现有图纸不能满足勘测定界工作要求时应对界址线范围内的地形地物进行修测或补测。
  1.8 规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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