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建设项目、城市集体、个人建设项目和乡(镇)村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对本规程未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前期准备
2.1 接受委托
经审核具备勘测定界资格的勘测单位,须持有用地单位或有权批准该建设项目用地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勘测定界委托书(见附录五),方可开展工作。
2.2 查阅有关文件
由用地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有关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在前期对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
2.3 图件及勘测资料
2.3.1 用地管地图
查阅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辖区内用地管理图。
2.3.2 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地形图。
由用地单位提供用地范围的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
2.3.3 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由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大型工程、线形工程总平面布置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2.3.4 搜集勘测成果
搜集项目建址附近原有的平面控制点及道路中线点坐标等成果。
2.4 现场踏勘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上的用地范围及用地要求,进行现场踏勘,调查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地类界线及地下埋藏物,用铅笔绘示于蓝晒图上,并了解勘测的通视条件及控制点标石的完好情况。
2.5 确定放样数据
经现场踏勘后确定界址点坐标或关系距离两种放样数据。
A.界址点坐标
通过对初步设计图纸上的界址点图解获得或利用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已有的界址坐标。
B.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关系距离
通过对设计图纸的图解或根据实地踏勘等方式获得。
2.6 制定勘测方案
根据现场踏勘及界址点的分布等情况,拟定合理的平面控制和施测方案。
3.实地放样
3.1 基本要求
勘测定界测定或放样界址点一般采用极坐标法。角度观测用精度不低于J6级经纬仪采用半测回测定,距离丈量采用钢尺或测距仪二次读数。
3.2 平面控制网
勘测定界平面控制坐标系统应采用国家或城市平面控制网。对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任意坐标系,用图解法在地形图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上取得起始数据。
3.3 解析法放样
根据界址点的坐标和控制点数据计算放样元素,再利用界址点的邻近控制点放样界址点桩位。
3.4 关系距离放样
根据用地界址点或界址线与邻近地物的间距或关系距离在实地找到并确认有关地物和地界,用钢尺量距,采用交绘方法,放样界址点桩位。
3.5 线形工程和大型工程的放样
3.5.1 线形工程的放样
线形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河道、输水渠道、输电线路、地上和地下管线等。线形工程的勘测定界,放样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图解法或解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