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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A.图解法
  当线形工程的线路不长且线路基本为直线时,可采用图解法放样。
  根据设计图纸上所列出的定线条件,即线状地物中线与现状地物的相对关系。实地以有关现状地物点为基准采用经纬仪、测距仪、钢尺测出中线位置。直线段每隔150米应定出一个中线点。
  B.解析法
  当线形工程的线路较长且有折点或曲线时,应采用解析法放样。
  首先布设控制测量点。根据设计图纸给出的定线条件,线路中线的端点、中点、折点、交点及长直线加点的坐标,反算出这些点与控制点间的距离和方位。以控制点为基准,采用经纬仪、钢尺或测距仪放样出线路的中线。
  平曲线测设,可采用偏角法、切线支距法或中心角放射法等。圆曲线和复曲线应定起点、中点、终点;回头曲线应定半径、圆心、起终点。
  3.5.2 大型工程的放样
  大型工程放样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利用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根据设计图纸上的折点和曲线点,到现场根据图上判读,实地定桩。

4.界址桩的设置



  界址点是用地相邻界址线的交点,界址桩是埋设在界址点上的标志。
  4.1 界址桩的类型
  勘测定界界址桩类型主要有:
  混凝土界址桩、带帽钢钉界址桩及喷漆界址桩(见附录六)。
  界址桩应用范围如下:
  (1)混凝土界址桩:用地范围地面建筑已拆除或界址点位置在空地上,可埋设混凝土界址桩。
  (2)带帽钢钉界址桩:在坚硬的路面、地面或埋设混凝土界址桩困难处,可钻孔或直接将带帽钢钉界址桩钉入地面。
  (3)喷漆界址桩:界址点位置在永久明显地物上(如房角、墙角等),可采用喷漆界址桩。
  4.2 界址桩设置的规定
  4.2.1 直线间距
  界址桩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50m。
  4.2.2 界址桩的编号
  用地单位的界址桩在图纸上须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统一按顺序编号。
  新用地的界址点与原用地界址点重合的,采用原界址桩编号。
  4.2.3 界址点点之记
  每一个界址点都要做点之记(格式见附录七)。
  界址点点之记一式三份,分存用地单位和批准用地机关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5.界址测量、勘测定界图

  5.1 界址测量
  为保证界址放样的可靠性及界址坐标的精度,在界址桩放样埋设后,须进行界址测量。
  界址测量须在已知控制点上设站,按极坐标法测量,角度半测回测定,经纬仪对中误差不得超过5mm,一测站结束后必须检查后视方向,其偏差不得大于±1′。距离测量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或钢尺,用钢尺测量时一般不得超过二尺段;使用电磁波测距仪可放宽至300m。
  5.2 勘测定界图
  勘测定界图利用界址点坐标在地籍图或地形图上编绘或直接测绘,其主要内容包括界址点的位置、权属界线、地上物、地下管线、地下埋藏物、地类界线、用地面积、各种符号的绘制与文字数字注记等,按勘测定界图图例(附录四)绘制,其比例尺不小于1∶2000(见附录一)。编绘完成后必须加盖实施勘测定界单位的“勘测定界专用章”。
  大型工程勘测定界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线形工程勘测定界图在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或地形图上,根据中线位置和设计宽度绘制。(见附录二和附录三)。
  5.3 变更建设用地管理图
  根据界址点的坐标或关系距离,将用地范围展绘在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图上,并注记用地项目的编号。比例尺:城区不小于1∶5000,农村不小于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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