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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

  对本通知下发前开办的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的矿山企业要进行清理整顿。符合办矿条件,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分别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补办审批手续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可继续开采;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应区别不同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期整顿或令其停止开采。上述工作要在1991年底以前完成。对已持有采矿许可证的个体(含联户)采矿者,由县人民政府和原批准单位会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清理,由原发证机关限期收回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于无证开采者,立即取缔。
  四、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分别制定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的矿产品、冶炼产品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产品的生产总量计划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量计划,并组织实施。
  凡从事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冶炼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须分别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批准文件及有关规定颁发生产许可证。
  国家禁止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含联户)从事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品的冶炼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已开办的冶炼、加工厂,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限期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营业执照。
  五、钨、锡、锑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指钨精矿、低度钨、钨酸、仲钨酸氨、钨酸钠、钨粉、钨铁、三氧化钨、碳化钨、蓝钨、锡精矿、精锡、焊锡、锑精矿、硫化锑、精锑、氧化锑及其他锑品)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分别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收购单位,实行统一收购。
  钨、锡、锑矿产品及冶炼产品的国内销售,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统一管理。离子型稀土矿产品的国内销售,由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制定指令性计划,统一管理。严禁自由买卖。
  开采其他矿产资源为主的矿山企业,对共生、伴生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要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其矿产品应向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
  上列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均作为一类出口商品管理,由经贸部会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制定出口计划,指定出口单位,并制定出口管理办法。出口计划报国家计委批准后由经贸部下达。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根据出口计划按有关规定发放。严禁计划外出口,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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