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对供销社系统审计问题的通知
审法发〔1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发布施行以来,一些地区审计机关向署请示,要求明确供销社系统是否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范围。经与商业部共同研究,现明确如下:
我国供销社在体制改革中已由全民所有制恢复为集体所有制。但是,供销社承担着农村商业主渠道的使命和国家指定的专营任务,与国家财政收支有着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国家曾通过多种方式对供销社予以扶持,供销社代国家储备的商品所占用的资金即属于国家资金。因此,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
审计条例》的规定,将供销社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审计监督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