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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办报纸,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一个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创办正式报纸,须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由报纸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书,申请书须写明下列内容:
  (一)创办报纸的理由、报纸的宗旨和专业范围;
  (二)报纸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
  (三)报纸的名称、刊期、开张、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
  (四)报纸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报纸组织机构简况;
  (五)报社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办公场所应与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同在一地);
  (六)资金来源;
  申请书上述六款内容不周全或申报不实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同一名称的正式报纸的不同版别、文种,一般按不同报纸对待,须分别申请“国内统一刊号”。
 第十五条 创办非正式报纸,由报纸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非正式报纸或由非正式期刊改为正式报纸的,由正式期刊改为正式报纸的,均按创办正式报纸程序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报纸的登记

 第十七条 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正式报纸,由其主办单位凭新闻出版署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程序为:
  (一)报纸主办单位填写“报纸申请登记表”(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并由报纸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二)登记机关对“报纸申请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发给“报刊登记证”,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当地序列;
  (三)“报纸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除留存报社、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各一份外,另一份应由登记机关于报纸登记后十五天内报送新闻出版署备案。所在地暂未建立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机关留存二份。
 第十八条 报纸登记注册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报纸名称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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