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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
 (90)财商字第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进口商品的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我部制定了《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商品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授予进口经营权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为“外贸企业”)。
  国家授予进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进口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进口商品成本,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进口经济效益。
 第四条 外贸企业在进口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对外贸易方针、政策,正确核算进口成本。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贸企业经理(厂长)对进口成本管理负完全责任。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经理(副厂长)协助经理(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进口成本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外贸企业进口成本的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中央外贸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及财政部制定、批准的其他规章,负责所属外贸企业进口成本的管理。

第二章 进口成本开支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成本,包括自营进口、国家调拨进口、代理进口、易货贸易进口以及其他经营方式进口的进口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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