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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的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的契税问题的复函
((91)财农税字第38号)
一、
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它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交纳契税。
二、
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交纳契税。
三、
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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