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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建材期刊管理办法

全国性建材期刊管理办法
 (1991年3月国家建材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性建材期刊的管理工作,以提高期刊质量,更好地为建材行业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国性建材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按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用以宣传党和国家发展建材工业的方针、政策,报道建材工业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传播信息,探讨学术或技术问题,普及科技知识的印刷载体型定期的、连续出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及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主办、国家建材局归口管理的全国性建材期刊(以下简称建材期刊)。
 第四条 经国家建材局审核同意、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批准,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建材期刊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分为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和限国内某一范围内发行的期刊。
  经国家建材局审核批准、省级新闻出版管理局登记、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的建材期刊为非正式期刊。
 第五条 建材期刊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坚决贯彻为发展和振兴建材工业服务的方针;坚持质量第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建材期刊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材期刊的创办和变更

 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政策法规司根据行业的需要和专业分工,对建材期刊的布局进行统筹规划,按照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和审批新创办的期刊。
 第八条 创办建材期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刊方针和专业报道范围。专业报道范围不得与已创办的期刊重复、雷同。办刊方针和专业报道范围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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