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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暂行办法

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暂行办法
 (1991年1月林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边远林区县或县以下林业基层生产单位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按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招收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实行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单独录取、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办法。

第二章 招生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主要面向东北用材、防护林地区,蒙新防护林地区,黄土高原防护林地区,西南高山峡谷防护、用材林地区和南方用材、经济林地区等五大林区的地处边远、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地、县或经林业部指定的林业企事业单位招生。
 第四条 招生对象是凡在林业系统中,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有当地正式户口,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经所在单位推荐,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年龄可放款到28周岁,婚否不限),并具有两年以上生产实践经验的在职职工(包括在册的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乡(镇)村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和林业专业户中的优秀青年。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五条 招收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录取指标列入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招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部属高校国家任务的20%。
 第六条 有关省林业厅(局)根据本省边远林区林业生产建设及经济发展对专门人才的需求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向林业部提出拟进行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试点地区及生源情况、招生专业,经国家教委和林业部审核后,与普通高等招生来源计划同时下达。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招生来源计划单独列表,直接列到有关省的地、县或单位。由省普通高等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公布单独录取招生人数和专业。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七条 考生在报考前,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林业系统有实践经验人员参加普通高考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一式五份),由考生及其家长签字,县级林业部门、招生办公室签字盖章,被录取的新生,由录取学校在《资格审查表》上盖章,由考生所在的省招生办公室、高校毕业生分配部门、县级林业部门、考生本人及学校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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