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表》由招生学校按林业部编制的统一格式印制,寄送试点地区的林业部门。
第八条 考生资格审查由县级林业部门负责,报名、建档及考务等工作由当地招生办公室负责,并在考生档案上标出“林科单录”字样。
第九条 考生只能填报某一试点院校的专业,不得兼报其他院校的专业。
第十条 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外语成绩不计入总分。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不断提高新生质量,对考生文化成绩的要求,应以适当大学学习为原则。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办公室确定,并照顾到生源地区。各地录取控制线要及时通告国家教委和林业部。
第十二条 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体制,录取名单由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近五年内获县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考生。
第五章 在校管理及就业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待遇与国家任务生相同,其中在职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单独编班教学,专科学制三年,本科学制五年,学生在校期间按《普通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2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实习回当地林业部门进行,当地林业部门应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毕业生归入国家分配计划,一律回原报考地区的县或县以下林业基层生产单位工作。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凡有违反普通高校招生管理规定者,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生资格审查出现问题,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试点地区或单位试行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资格。
考生建档或投档出现问题,由当地招生办公室承担责任,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录取工作中出现问题,由录取学校承担责任,问题严重的将取消试点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和国家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