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国法字[1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
行政复议条例》已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条例》,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加强政府的工作,都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
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搞好《
行政复议条例》的宣传和学习,抓紧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
《
行政复议条例》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我国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依据。行政机关尤其是承担复议任务的行政机关,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条例》,全面理解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管理的积极作用,并把行政复议制度的要求变成自觉的行动。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通过学习,熟悉和掌握《
行政复议条例》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做好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责任。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把培训复议工作人员的任务列为一九九一年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培训,使承担复议工作的人员在熟练掌握《
行政复议条例》基本内容的同时,熟悉有关法制、法规,以便合法、及时、准确地解决行政争议。
二、建立和完善复议机构
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一项新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复议机构是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承担复议任务的各级行政机关要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抓紧建立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复议人员。已经建立机构的要进一步完善,使之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选拔有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法律和业务的优秀干部担任复议工作。复议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