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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管理信息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规定

全国劳动管理信息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规定
 (1991年1月11日劳动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在预防和治理方面的管理,保障全国劳动管理信息计算机系统(以下称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计算机病毒系指隐藏在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资源中,利用系统数据资源进行繁殖并生存,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并通过系统数据共享的途径进行传染的程序。

第三条 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管的劳动管理信息系统范围内的计算机系统。

第五条 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制度。


  劳动部信息中心负责全国劳动部门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工作;计算机系统应有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第六条 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专门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 制定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工作制度,并做好对有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有关部门一起检查执行情况;
 (二) 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系统病毒的技术防范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单位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人员的指导、培训工作;
 (三) 及时发现和处理计算机病毒,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计算机病毒疫情和计算机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案件。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下发各种计算机软件(盘)或上报载有数据的磁介质时,必须经本部门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管理人员检测,确认母盘无病毒后,方可在指定机器上批量拷贝,贴上“写保护签”下发。

第八条 下级部门上报载有数据的磁介质和上级部门验收数据时,应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可上报或验收。

第九条 计算机系统及病毒防治专门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机房管理、软件管理、网络系统管理、磁介质管理和计算机系统病毒防治工作需要建立的其他制度。

第十条 计算机系统应当使用通过正式渠道购买或得到的软件。对于新的或来历不明的软件(盘),须先通过专用机检测试运行后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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