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若干问题的答复

 九、关于查处销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行为的问题
  (一)关于“冒牌商品”、“假商品”和“劣质商品”的概念应严格按《细则》的规定掌握。
  (二)对销售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的行为,应区分不同情节定性处理。下列情形可以按投机倒把定性:
  1.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而出售、推销的;
  2.出售、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造成实际损害情节严重的。
  (三)明知是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仍大量购进后,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查处等原因尚未出售、推销的,应按投机倒把定性,但在处罚上可按《条例》九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从轻处理,或按照《细则》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对未取得非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当从轻掌握。
  对无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的行为,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还可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性处理。
 十、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等值”的问题
  《细则》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七)项涉及到查处物资(物品、商品)等值的罚款问题。等值应从以下几点掌握:
  (一)以购进物资(物品、商品)的价格为根据,一般应以进货发票或其他有关的资料为准;无法取得发票或有关资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
  (二)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以同类型号物品到岸价格为根据,无法确定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有关部门确认。
  (三)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和外汇,其等值的计算,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根据;文物按国家文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法确定时,可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确定。
 十一、关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解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