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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规程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核支出等手段,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
  企业对材料费用应从消耗和采购成本加以重点控制;对工资费用应从工时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控制;对综合费用的日常控制,应按费用性质和使用单位进行管理,财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
  成本管理与控制要发动广大群众参加,把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结合起来。
  目标成本是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企业应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设置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生产掘进剥离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六个个成本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其内容规定如下:
  (一)材料:指生产用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二)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三)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工资性津贴、以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原材料节约奖;
  (四)生产掘进剥离费:指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掘进延伸费用,以及露天采矿的剥离费用;
  (五)车间经费:指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车间生产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企业管理费:指企业各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对象是指:石棉、石膏、滑石、石墨、云母、金刚石、蛭石、瓷土等直接从天然矿床采选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根据非金属矿企业大量、重复、连续生产的特点,企业可采取简单法计算产品成本。有加工车间的企业,可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确定合适的方法计算产品成本。
  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当月完工入库的产品数量和实际消耗,计算产品成本。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十八条 成本计算的程序是:
  (一)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按照各成本对象的品种,设立成本计算单;
  (三)按各品种及成本项目归集、分配各项生产费用;
  (四)计算产品总成本;
  (五)计算单位成本。
 第二十九条 材料的汇集与分配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材料费用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企业用于产品生产的材料应根据当月的领料凭证或材料出库汇总表的不同用途进行汇集。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主要材料、辅料和燃料,应分别计入“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由几个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材料费用应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分配;一般性消耗材料应根据领料部门和用途,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二)材料费用必须按实际成本计算,外购材料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自制材料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不负担企业管理费。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和加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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