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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规程

  (三)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月终必须调整为实际成本。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及当月或上月的实际差异率每月进行分摊。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可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分批实际”等方法中选定一种。
 第三十条 燃料和动力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的动力费用应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量进行分配。生产产品直接耗用的动力费用,应计入“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按合理的比例分配计入。照明用电应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的有关科目。
  自制动力的企业或外购动力经过本企业改变电压的,其费用应通过辅助生产核算。
 第三十一条 工资和福利费的归集和分配。
  企业应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等有关资料汇集工资,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及随矿区工人上下班的绞车工、电工、安全工等工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直接计入“工资和福利费”成本项目内;车间、矿区、企业的管理干部及不直接参加生产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应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及理发室人员的工资应由职工福利基金列支;离退休、长期病休人员、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应在营业外支出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工资增长费用在销售科目内反映。
 第三十二条 生产掘进剥离费归集与分配
  为保持成本计算的均衡,企业应按年度矿山开采设计的采剥比例,合理地确定各月应分摊(预提)的掘进剥离费。
  企业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掘进剥离费的分摊(预提)数额,以此做为调节成本的手段。
 第三十三条 其它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一)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按产量提取的维简费应根据规定的标准,按月提取,按使用部门分别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按规定的提取率,每月提取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实际发生的大修费在提取的大修基金中列支。中小修理费用可按实际支出,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
  固定资产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应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并建立相应的帐卡,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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