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管员”的作用,组织工班人员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并推广先进工作方法与经验;
4、 抓好工班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并积累各项基础资料,主持召开工班的生产、安全和交接班会议;
5、 做好工班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工班人员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关心工班人员的生活。
第六条 工班长的权力
1、 根据生产、安全的需要,可在生产过程中合理分配和调整工班人员的工作;
2、 对违章违纪、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按标准化作业的行为要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可令其停工或返工,对屡教不改者,可向上级领导建议给予经济处罚或停职检查;
3、 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可按贡献大小对工班的奖金进行合理分配,还可对工班人员的评先、晋级、提职和调资提出建议;
4、 对上级领导或工作人员违章指挥,可提出意见或越级反映。
第七条 任用工班长应根据编制定员及其必须具备的条件,由车间主任提名或民主选举推荐,经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审查,报站、段长(包括队长,以下同)批准,以人事命令公布。工班长可按规定享受工班长津贴。
第八条 要保持工班长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抽调从事其它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临时抽调时,应经劳动工资部门和车间主任同意,报站、段长批准,并指定专人代理。
第九条 要建立对工班长的考核制度,对工班长的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要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经过考核,对成绩显著者,要及时表彰,并作为提拔、晋级的重要依据。对不称职、经帮助又不见显著成效者,车间或劳动工资部门应及时提出免职意见,报站、段长批准执行。
第十条 要加强对工班长的培训,新任用的工班长,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方准任职。对现有的工班长,要按规定进行岗位培训,以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对工班长要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管理上严格,生活上适当照顾,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资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