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冶金工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

冶金工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
 (1991年1月23日冶金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推动冶金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冶金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奖励在技术现代化、管理现代化、人才现代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冶金企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国家级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设立“冶金工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冶金部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包括: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产品质量与生产技术的优化;企业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国产化;管理现代化;人才培训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冶金工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冶金企业,可申请“冶金工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
  一、 依靠技术进步,使企业在技术水平、品种质量、生产消耗、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二、 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改造企业,尤其是应用电子新技术在企业改造、更新老产品、开发新工艺、生产过程自动化和计算机辅助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 在评奖前三年内主导产品获部级以上(含部级)优质产品称号。
  四、 建立了责任明、效率高的领导技术进步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有明确的规划、实施目标和年度计划;技术开发机构健全,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的自筹资金稳定增长,并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 全员培训的制度健全、计划落实、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职工参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积极,成效显著。
 第五条 “设立冶金工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冶金工业部企业技术进步奖”的申报、评选程序:
  一、 冶金部直属、重点企业,由各单位初审、申报;其他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冶金厅(局、公司)初审、申报。
  二、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审定确认,予以授奖、公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