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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国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第三条 财务公司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照章纳税。
  财务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纪,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第五条 财务公司财务管理的范围是:
  一、 资本金管理及其他信贷资金管理;
  二、 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三、 财务收入管理;
  四、 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五、 损益和损益的分配;
  六、 资金和财产的余缺管理;
  七、 其他财务管理。
 第六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第七条 财务公司隶属于集团公司,行政上受集团公司的直接领导。
  财务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纳入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范畴,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口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和上年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情况,编制财务计划,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财务支出、损益及其分配三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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