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属行业部门制定的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能耗等级指标。
(二) 主要产品的综合能耗或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指标:
(1)被考核的主要产品或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应占全厂总能耗的75%以上。
(2)主要产品的可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或可比单位产品的单项能耗指标:“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必须达到一九八五年国内同类产品或同行业中的平均先进水平;“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必将达到一九八五年国内同类产品或同行业中的先进水平;”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必须达到同期或近期世界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3)工业窑炉能耗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指标执行。
(4)七十年代末以来,从国外引进主要技术装备的企业,其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或其它能耗标准必须低于引进时的设计值或合格保证值。
(三)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按节能管理体系、节能目标管理,落实节能法规、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能耗定额、合理用能、技术进步、节能教育、奖惩等十个方面,采用百分制考核。
第五条 “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和“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的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向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局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商同级计(经)委同意。每年三月底前向农业部报《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审报表》,七月底前报送《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申报材料》。
第六条 “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和“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的考评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局会同同级计(经)委考核;报农业部审批。如有必要,由农业部组织复审。最后报国家计委和全国加强企业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申报“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局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商同级计(经)委同意,由农业部考评审批,报国家计委核定。
对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能耗抽查,如发现能耗指标回升,高于企业所处的等级指标时,要限期达标;否则,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如有弄虚作假,要撤销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在申报国家级企业时,以企业获得的节能等级证书为准,免予考核能耗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