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评审试行办法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 省级节约能源企业证书;
 2. 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申报表;
 3. 企业节能管理总结材料;
 4. 企业能量平衡三级以上合格证;
 5. 单位产品能耗审核表(或万元产值能耗);
 6. 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
 7. 行业节能升(定)级标准及达标计算说明;
 8. 企业节能基础工作评分细则表。
 第十条 每年获国家节约能源等级的企业,由农业部统一公布名单。“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国家计委颁发证书;“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和“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由农业部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被评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后,可按1986年财工字(17)《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或地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取节能奖,按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优先供应能源、优先安排节能技改贷款,享受其它有关节能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凡工作计量器具不足300台(件),同时年耗标煤3000吨以下的,按国家计量局《关于<工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86量局工字第199号)执行。
  年综合耗标准煤在五千吨以上的企业做热(电)平衡工作;年综合耗标煤在万吨以上的企业做能量平衡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 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申报表(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