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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化工系统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91年2月14日化学工业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化工生产用水的特点,加强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挖掘节水潜力,发挥水资源的综合经济效益,本着节约有奖、浪费有罚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工系统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级化工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技术进步、综合利用、科学管理及产品、产业结构合理化等途径,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单位产品的用水量,以最合理的用水量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节水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全国化工系统节约用水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化学工业节约用水规章、规程、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编制化工系统节约用水规划;
  (四)组织制定化工主要产品取水定额,并组织检查;
  (五)指导化工系统节约用水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参与审核有关节约用水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节水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条例,负责制定本地区节约用水规划,技术政策,并组织指导节约用水的技术开发、参与审核节约用水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负责检查本系统化工企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三)负责或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化工企业、事业单位节约用水奖金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对本地区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用水定额的考核工作;
  (五)负责或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化工企业用水指标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立本地区的节约用水统计体系,并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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