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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系统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凡使用地下水、自来水作为间接冷却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循环利用。
 第十五条 间接蒸汽冷凝水回收率必须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六条 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必须分开。实行装表计量,按量收费,不得实行包费制。

第四章 节约用水的考核

 第十七条 主要产品(指能够代表企业水平并起主导作用的产品)的取水量考核,一般可采用单位产品取水量的考核办法,考核量应占企业总取水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不便采用单位产品取水量考核的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的化工企业,可采用万元产值取水量的考核办法,考核量应占企业总取水量的百分之五十五以上。
 第十八条 各化工系统单位应按照建设部CJ19-87《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CJ21-87《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结合化工系统生产特点制定各类取水定额,重点应制定出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定额。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进行水平衡测试时,应按照建设部标准CJ20-87《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方法》和国家标准GB7119-86《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结合化工系统生产特点进行测试。重点是:
  (一)企业取水量,应分清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等品种;
  (二)企业水的循环率;
  (三)单位产品取水量及用水量;
  (四)万元产值取水量及用水量;
 第二十条 各单位节水管理工作应纳入企业节能管理升级考核内容。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实行节水奖励。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奖励:
  (一)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主要生产指标和工作任务。
  (二)执行上级或有关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有健全的用水规章制度;有准确的计量手段;有节水措施,并有完整的用水记录可以考核节约水量。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执行原城建部、国家经委、财政部(86)城城字377号文规定,企业节水奖由节约的水费中开支,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此项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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