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问题的复函
(1995年2月13日 地函39号)
广西地矿局:
你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如何理解“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是指对补偿费使用的整体而言。其中,中央所得部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地矿部正与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共同制定中,基本确定是中央所得大部分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地方所得部分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鉴于当前执行的平均费率仅1.18%,负责征收补偿费的市(地)、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渠道尚未理顺,以及中央所得补偿费绝大部分将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情况,故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所得部分的使用办法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况,首先保证补偿费征收机关的工作经费,再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所需资金作适当考虑。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具体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