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果奖的申报及推荐
1.申报奖励的成果,应主要是按各级地质工作计划和地质科技计划完成的成果。
2.集体或个人在计划外或业余完成的成果亦可申报奖励,可经申报单位同意,由申报单位上报,或由三名以上有高级职称的专家(高级工程师或副研究员以上)联名直接向局级单位推荐,局级单位应予受理。
3.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个成果请奖,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总项目中的某子项成果,即使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如果仅适用于本项目,则不可单独推荐奖励;如果除适用于本项目外还可应用于其他生产方面,在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可以单独请奖。
总项目和子项目同时申报奖励时,应从总项目中扣除子项目部分;总项目申报奖励后,子项目成果在总项目申报奖励材料中未利用的条件下方可申请奖励;总项目在子项目请奖后申报奖励,必须注明其中的某子项目过去的获奖情况。
4.申报奖励的成果应是优秀的成果,有严谨的科学体系、丰富的研究内容、科学的表达形式。一般性的材料、讲话、汇编、建议、简报、讲义、教材、内容和水平一般的论文等,不应申报奖励。
5.属同一成果,既写出成果报告,又写出论文或专著,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6.请奖成果必须正式复制或出版,经实践检验或科学论证证明确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并出具技术评价证明 (指鉴定、验收、评审等)和应用证明材料。
7.各局级单位推荐的奖励项目必须是没有争议的。
8.申报成果奖均应按推荐书格式及填写说明填写(一式三份)。局级单位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报部审定时须报送推荐书一份。
9.应按评审标准申报部成果奖,凡申报地质矿产部成果奖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同级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已获得上述部门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地质矿产部成果奖。
10.已获找矿奖的矿床,确因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新组分可再次请奖。
11.矿产(含地下淡水、地热和矿泉水)普查勘探,不论获找矿奖的或未获找矿奖的,如勘查成果优秀,均可申报勘查成果奖;为找矿做出贡献的前期各项勘查工作,除可根据贡献参与分配找矿奖外,如勘查成果优秀,仍可申报勘查成果奖。同时申报找矿奖和勘查成果奖的,仍应分别填写各自的推荐书。
12.凡与获得过部成果奖的项目相关的科技著作不得重复推荐申报成果奖(科技著作类)。推荐的科技专著、科普图书须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科技教材须为多所院校选用和经过两届以上(含两届)的学生使用。科技著作须具有一定的发行量。科技著作奖励的对象应为科技著作的作者、编辑及出版人员(做出重要贡献并署名)。科技著作的主要完成单位包括对科技著作的形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作者所在单位、参加编著的单位及相应的科技著作出版社。
13.凡申报地质矿产部成果奖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评审费300元,其中缴部200元,缴局级单位100元。
(二)成果奖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