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科技司负责部成果奖励的组织工作。
2.部成果奖的评审分两级进行。部成果奖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一、二等奖的评定以及特等奖的推荐;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三等奖项目的审定,并初评一、二等奖项目。
各局级单位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成果奖的审查、初评和推荐等工作,应成立相应的评审机构,负责初评三等奖项目并择优推荐特、一、二等奖项目。部根据各局级单位完成科技计划及往年获奖情况给定一、二、三等奖项目(科技和勘查成果)指标,指标数额实行动态管理。
3.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组在认真审查、科学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项目。
4.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组评审奖励项目,到会委员或评委超过全体委员或评委的三分之二,投票评定的结果方为有效。
获一等奖的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不少于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获二等奖的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不低于总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获三等奖的项目的初评应当由各局级单位评委会不低于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缓评项目是指极少数基本具备授奖条件、但评委会认为缺少某些评审资料或证明文件的项目,须以投票形式由到会委员不低于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
5.评审过程中遵守回避制度,凡出现涉及评审人员及其亲属的请奖项目时,评审人员应予回避,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审工作。
6.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当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评审情况要严守秘密、不得泄密。
(三)获奖成果荣誉奖的授予和奖金评定
1.申报对成果做出重要(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单位和主要人员,不得超过:特等奖十个主要单位、十五名主要人员,一等奖七个主要单位、九名主要人员,二等奖五个主要单位、七名主要人员,三等奖三个主要单位、五名主要人员。主要单位和主要人员的名次,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如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受理请奖。
2.成果奖的奖状、证书,只授予对获奖成果做出重要(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单位和主要人员,奖状授予单位,证书授予个人。成果奖的奖状、证书,统一由部科技司印制并代部授予。
3.成果奖的奖金,由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在该等奖金。的上下限幅度内评定。
(四)获奖成果的奖金分配
1.获奖成果的奖金,找矿奖由局级单位负责分配,勘查成果奖和科技成果奖由申报单位或成果负责人合理分配,但涉及,局级单位间分配的奖金,应由主持单位商有关单位提出局级单位间的分配方案,报部科技司审批。
2.由几个单位先后工作的矿床,其找矿奖由最后评价的单位组织请奖。找矿奖奖金的分配,应包括从发现找矿线索到肯定其价值的整个过程中确实做过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在分配中,应重视前期区调、物化探、区域普查、成矿预测、科研、初步普查、探矿。实验测试及选矿等单位对找矿所作的贡献,根据其实际贡献确定分配比例。
3.找矿奖主要是奖励直接从事获奖项目地质找矿工作的各类科学技术人员。这部分人员所得的奖金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其内部应根据得奖人员所作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在分配中,尤应十分重视在找矿中因个人卓有成效的工作,导致重要矿床的发现和扩大以及找矿新局面的突破,对找矿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应予多奖;其余的奖金奖给与地质找矿直接有关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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