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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批复
 (1990年7月23日 国土函字第85号)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闽土法[1990]007号文《关于请明确国家一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为了加强土地的法制管理工作,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清理,下列属于有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 27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第17号令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4.土地复垦规定
  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第19号令发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1989年9月1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第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土地管理信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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