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以进养出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以进养出试行办法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把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对外贸易要有一个大的发展。要引进新技术,进口成套设备,必须大量地增加出口。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千方百计地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在充分挖掘国内出口货源潜力的同时,积极利用国外原材料和技术,发挥国内生产能力,大力发展以进养出业务,把出口贸易做大做活,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家的外汇支付能力。
 一、以进养出的范围:
  (一)进料加工,包括进口全部原材料或主要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
  (二)进口主件或配件,加工装配产品出口,如进口船用主机或船用仪器装配船舶出口;
  (三)以国产原材料为主,进口辅助材料,加工成品出口;
  (四)进口饲料、肥料、种子、种畜等,养殖、种植农副土特畜产品出口,以及用进口商品,调换国内农副土特产品出口。
 二、现在由国内供应出口商品用的原料、材料和辅料,要按现行物资供应渠道继续保证供应,不得减少或中断,凡国内能增加供应的,应减少进口或不进口。实行以进养出后,各部门、各地区现在供应出口的商品,应随着生产的发展,保持出口的正常增长。
 三、以进养出的商品,应当是国际市场适销,创汇率合算,产品质量符合出口要求,国内有生产能力,燃料、电力供应有保证。
 四、以进养出需要的外汇,纳入国家进口用汇计划,由外贸部统一掌握使用。具体业务主要由各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贸局对以进养出外汇的使用和业务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以进养出的商品需要使用银行外汇贷款时,按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办理 。 对国外商人来料加工的原材料、辅料和其它物资,不论是否互开信用证,只要实际不用外汇支付的,均不应算作以进养出。
 五、以进养出的商品,经外贸部门同有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纳入国家生产计划和外贸计划,并逐步实行计划单列,材料直拨,定点生产,以销定产。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如生产尚有潜力,国外有销路,能及时出口的产品,可在计划外增加安排以进养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外贸局负责组织进行,所需外汇由外贸部专门拨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