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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交通部
 关于颁发试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79)交公路字501号


  根据国家建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现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予以颁发试行 。过去有关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同时作废。各单位在试行这个办法的过程中有何意见,请随时函告我部公路局。
附件: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试行)

  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多快好省地修建公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 》和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公路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于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经验,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验收工作要从全局出发,紧密配合,互相协作。要以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已完工程做出恰当的评价和总结。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三条 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具备投产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验收的依据一般为: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概算,上级领导机关对工程建设的要求,公路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设计、施工规范等。
 第五条 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分初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一般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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