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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失效]

 第六条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在工程的施工管理费内列支。
             初验(交工验收)
 第七条 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已经建成并具备整理好的原始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记录、材料试验记录等文件资料时,在交工前应进行初验(交工验收,下同)。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可从简进行。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交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受文单位按到交工报告后,一般应在一个月之内组织初验。
 第九条 初验是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重点是对工程质量的详细检查。一般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派代表参加。
  由国家主持竣工验收的特大型项目,初验由交通部主持。
 第十条 初验应按下列规定全面认真地检查:
  ⒈路线中采用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超高、加宽、最大纵坡、坡长和最小视距等应逐一检查,其它路段的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可检查总数的20%~30%。
  ⒉路其高填深挖(填挖高度超过6米)主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宽度、边坡、稳定性、压实度、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它路段每公昊检查1~2处。
  ⒊路面宽度、路拱每公昊检查1~2处。每一种路面类型或同一类型的路面结构和厚度,每1~3公里应作一个断面检查。必要时还应用恋沉仪测定强度。
  ⒋大型桥梁及大型构造物,对其各部尺寸、标高,上下部结构和基础的施工质量以及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均应认真检查和量测。同时,还应审查隐蔽工程的原始记录、照片,如发现问题应进行挖验。中型桥梁应逐检查或检查其总数的80%以上。
  小桥、涵洞及挡土墙等构造物,应检查其总数的50%以上>
  ⒌检查安全设施、道班房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布置合理性和施工质量。
  ⒍检查施工计划管理、定额管理、机械管理、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十一条 初验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检查内容分组进行。检查结果经整理后,由主持单位保存,留待竣工验收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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