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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初验中,如发现有必须返工或应做未做和工程,经验收组研究确定后,由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修竣。
 第十三条 初验后,应由主持单位提出初验报告,按投资隶属关系,报送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核备,并留作竣工验收时参考。
  初验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⒈初验工作的组织情况;
  ⒉工程概况及竣工工程数量;
  ⒊各单项工程检查情况和工程技师情况;
  ⒋检查时发现的重大技师问题及处理意见;
  ⒌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提交竣工验收时讨论的问题。
 第十四条 经过初验交付使用的工程,其养护费用由接管养护单位负责。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经初验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件资料,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报请上级领导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权限。
  初步设计文件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也可委托有关省、市、自治区组织验收。
  特大型项目,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组成国家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并分小组进行检查。
  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包括设计、施工、养护、建设单位的代表和建设银行的代表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代表。国防公路还应邀请总后勤部和有关军区派代表参加。
  验收委员会(组)的组成要精干,不宜过于庞大。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应听娶施工单位施工情况和初验情况的汇报,并审查初验报告和检查记录,以及施工原始记录、竣工图表、材料使用、财务决算等资料。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如实汇报。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对竣工工程应采取全面检查,重点复查的办法,具体村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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