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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废止(原因: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教育部发布)


 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包括大、中、小学校及各级各种形式少年儿童业余体校的竞赛。
  实施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检查体育教学训练工作,交流经验,相互学习,更有效地推动体育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举办各种竞赛必须认真贯彻“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的方针,反对锦标主义,通过比赛,培养运动员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具有敢于攀登世界运动技术高峰的雄心壮志,坚毅勇敢精神和共产主义道德作风。
  学生竞赛应与业余训练密切结合,在竞赛安排、竞赛办法、竞赛内容和运动员年龄分组等方面,应有利于促使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要求,建立起层层衔接的训练网,为国家源源不断地培养出攀登世界运动技术高峰的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在安排学生的竞赛时,应贯彻业余、多样、小型、就近的原则。学生竞赛的重点在市、镇和基层学校。各大、中、小学校,应在课余时间广泛开展班级之间、学校之间的竞赛活动市、镇应充分利用节假日,安排各种形式的竞赛活动。全国、省、地区、县的学生竞赛要适当安排,不宜过多。
 一、竞赛项目
  全国性学生竞赛的项目,根据全国体育事业展规划纲要(草案)中规定的重点项目,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着重于田径、体操、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举重、速度滑冰、武术等项。其它项目(包括冰球、花样滑冰、滑雪、跳水、水球等项)一般在举行省、市、自治区代表队比赛时设少年组,不单独举行全国比赛。
  省、市、自治区及其以下各级学生竞赛,应根据当地的传统习惯,重点项目布局,场地器材等条件,选定竞赛项目,所选项目不宜过多,但应包括田径、足球。
 二、运动员和代表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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