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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失效]

 十七、建立奖惩制度。定期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对那些成绩优异的学生和输送优秀人才多、工作成绩显著的教练员、教师、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于破坏纪律和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教练员和教师

 十八、业余体校教练员、教师要忠诚党的体育、教育事业,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精通本项、本科专业知识,做到又红又专。教练员、教师要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备好课、上好课,努力提高教学训练质量。教练员和教师之间要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教学训练、 文化学
习和生活管理工作, 以身作则,成为学生的表率。
 十九、各级体委、教育局和业余体校应在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教练员、教师。党、团组织要注意吸收他们中的先进分子入党、入团。要保证教练员、教师六分之五的时间用于业务活动,不得随意抽调他们作其他工作。
  教练员、教师的政治学习和劳动锻炼,应根据业余体校的工作特点安排,不要和机关干部同样要求。
  妥善安排教练员和教师的文化、业务学习,对于文化业务水平较低的教练员、教师,应采取措施力争在三、五年内达到中专或大专水平。

第六章 学制、招生、毕业和输送

 二十、业余体校应根据各个项目的特点,确定训练年限,不做统一规定。
 二十一、招生要严格选材,招收思想进步,学习努力,体育上有培养前途,经家长、学校同意,技术测验和身体检查合格的学生入学。招生和调整,一般结合升级、升学每年进行一次,个别条件好的可随时吸收。为了使训练更好地衔接,业余体校和重点业余体校在招生年龄上应有所侧重。
 二十二、业余体校编班分组,可根据不同项目和学生年龄、性别、运动技术水平确定。每周训练的次数,一般不少于三次,每次二小时左右。
 二十三、业余体校在学年结束时,应根据教学训练大纲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身体素质、基本技术和运动成绩测验,对那些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不适于继续培养的学生,可进行调整,但事先要做好思想工作。学生年龄超过十七周岁,训练成绩达到教学训练大纲规定标准者,发给毕业证书,以资鼓励;个别确有培养前途的,还可留校继续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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