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
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79]100号 一九七九年四月九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所提的各项措施是切实可行的,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这不仅是反映企业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各级领导,特别是各级计委、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的领导同志,要十分注意做好这项工作。劳动、卫生部门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令其限期改进,尘毒危害严重又长期不解决的,可以令其停产或转产;造成严重恶果的应追究责任。
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中发 〔1978〕67 号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
作的通知》,迅速扭转职业病增多的状况,认真解决当前防尘防毒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根据去年召开的全国防尘防毒工作会议研究的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并已征得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国家物资总局的同意。现报告如下:
建国以来,我国的劳动保护、卫生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做了大量防尘防毒工作,成绩是主要的,经验是可贵的。但尘毒危害仍很严重。据各地不完全统计,厂矿企业约有百分之七、八十的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为了扭转厂矿企业尘毒危害严重的状况, 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 切实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有措施,有检查,抓落实,抓效果,切实改变尘毒危害严重的状况。
二、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建国以来,国家曾经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和卫生的法规、制度,这是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有些还付出了血的代价,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地区、部门、单位必须继续贯彻执行。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对贯彻执行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 对那些尘毒危
害严重, 又无有效的防护措施, 经检查能够改进而不作改进的, 有权要求其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