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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产改进或建议转产。工人有权拒绝操作。对严重违法、情节恶劣并造成恶果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这一点应明确列为企业的管理制度。
 三、 制定防尘防毒规划,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全国防尘防毒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具体规划,纳入各级计委、经委企业改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治理尘毒危害作为企业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企业(尤其是大中型重点企业)的挖潜、 革新、 改造、改组,基本上做到消除尘毒危害。
  为了实现改善劳动条件规划的要求,国家已决定每年从集中使用的挖潜改造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劳动保护技措经费和相应的材料设备,由国家劳动总局掌握,补助各地区、各部门解决一些尘毒危害严重的重点企业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应按一九七七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要求,在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规定一定的比例作为劳动保护技措经费,我们认为在目前一段时间内,规定百分之十左右并由劳动部门掌握分配,是必要的。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一九七三年《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到二十(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百分之二十),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没有更新改造资金的事业单位,应从事业费中解决。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所需的设备、材料,各级计委、经委和物资部门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物资分配计划,优先安排解决。
 四、 新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建委、经委或各企业主管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负责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没有这些部门签字盖章的 ,不准施工和投产。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国家重
点项目 ,都要有有效的防尘防毒设施。引进国外设备时,防尘防毒设备不能随意
砍掉。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准出厂。否则,使用单位有权要求退货。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经过试验,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用于生产。
 五、 加强集体所有制企业防尘防毒工作。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支援农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这些企业设备简陋,条件较差,尘毒危害严重,而且很少有人过问。因此,如何保护这部分劳动者是个大事情。在地方革委会的领导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 应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把防尘防毒工作管起来。要摸清情况,制定规划,树立样板,交流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改变那种只下达任务,分配产品,收缴利润,而不管改善劳动条件和防尘防毒的错误作法。这些企业防尘防毒所需的经费、材料、设备,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己制定统一的办法解决。另外,有些单位在毫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把手纺石棉线和有毒有害的产品外包或扩散给农村、街道工厂去生产,有的甚至安排中、小学生和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这是不允许的,一定要坚决制止,违者要追究责任。今后,没有防护措施的,不准外包或扩散。已经外包或扩散而没防护措施的应由承担生产单位解决,扩散单位要负责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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