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开展群众性安全卫生大检查。安全卫生大检查是我国劳动保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一条基本经验,应该继续坚持下去。省、市、自治区每年要组织一两次,企业可根据情况多检查几次。全国可两三年组织一次互相检查。这些检查一般可安排在春季,与爱国卫生运动结合起来进行。在检查中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查隐患,提措施,搞革新。还要搞好厂区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企业领导要抓好整改,防止走过场,要做到“三定四不推”: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厂部,厂部不推给主管局,主管局不推给省、市、区。
七、 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按照中发〔1978〕67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现有的科研部门和理工科院校应承担一些劳动保护科研项目。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革新推广站,及时交流推广劳动保护技术革新经验和科研成果。大中型企业也应根据各自的条件,积极建立相当的科研组织,逐步形成科研工作网。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地区、省辖市要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工业集中的城市,应指定若干医院设立职业病科。工交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所属厂矿企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工业卫生职业病科,要有专人从事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和工交部门各自形成一个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网。
八、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为了发动群众做好防尘防毒工作,必须做好宣传教育,既要向群众说明尘毒的危害,又要讲清尘毒危害是可以认识和防止的。有的企业不让群众知道尘毒危害,向群众保密,这是错误的,必须纠正。有关部门应该利用报刊、电影、电视、广播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传播这方面的科学知识。
九、 恢复和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各有关部门都应该恢复或设立专管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局(处)级机构,省、市、自治区劳动、卫生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相当的处(科);省辖市、县也有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企业应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二到五配备专职人员,不满五百人的企业也要配备专(兼)职人员。企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属生产人员,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工科院应设立劳动保护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医学院校和有条件的省市区劳动卫生研究机构,应承担培训工业卫生干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