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一、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是国家安排用于扶持穷社穷队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变面貌的专项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
 二、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的使用范围如下:(1)扶持经济困难的公社、大队,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本地资源条件,发展社队企业。(2)扶持穷队(基本核算单位),因地制宜地解决促进增产增收,改变面貌的关键问题,如帮助开展多种经营,增添为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所必需的小型农机具和耕畜等。 用于社队企业的资金以不少于一半为宜,用于直接帮助穷生产队的投资也必须切实保证,具体数额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按照当地情况研究决定。
 三、扶持穷社穷队,一定要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和讲求实效的原则。农业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内穷社穷队的支援,要作出全面规划,有计划、 有重点、
分期分批地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对那些领导有力,奋发图强精神强的穷社穷队,要优先支援。坚决纠正那种撒胡椒面、平均分配资金和其他不讲实效的做法。
 四、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目前国家仍作为无偿性质的财政投资。有些地方在扶持发展社队企业方面,对收益较快较大的项目已试行有偿支援, 应进一步总结
经验, 加强管理;收回的投资,一定要作为扶持穷社、穷队办企业的专项资金,
继续周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试行有偿支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拟定。
 五、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受援社队都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狠抓投资效果。各级农业、社队企业部门是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的主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负主要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发挥促进和监督作用,积极协助主管部门管好用好这项投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